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文理教学部发布时间:2018-04-17浏览次数:211

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最基本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着主导和关键作用。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为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明确各类教师的工作职责及要求,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加快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的建设步伐,特修订《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应树立教书育人的职业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人才而努力工作。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三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开展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  任课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外聘教师一般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企业教师除外)、中级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历,能满足课程教学和实验教学要求。其它各种情况的兼职教师须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兼课。

第七条  学校新进教师应完成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同时应取得“上海电机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证书”,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此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九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务处或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应积极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条  经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督导组考核不合格,学生满意率低的教师,二级学院应立即敦促限期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对整改后课堂教学取得明显进步,且得到学生、学校教学督导认可,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其教师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对其所负责的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教师(授课、助教)的组织和教学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原则上学校聘任的教授、副教授均要负责开课,且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授课否则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十三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应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优先选用经典教材、国家或省部级获奖优秀教材,以及体现学科专业发展前沿的新教材;鼓励教师使用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定位的自编高质量教材或讲义,经同行专家审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好课程授课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和讨论的学时;认真钻研教材、教法,充分了解学生学习基础,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和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写出详细教案,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合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根据学科前沿发展状况,适时更新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基层教学组织要建立教研活动制度,通过集体备课、课题研讨、教学法研究等形式,共同探讨教学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原则上每两周组织一次教研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予以增加。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授课计划要求安排讲授内容。

第十八条  教师进入课堂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课堂教学应采用普通话授课(双语课程、外语课程等除外),授课内容要符合课程大纲要求,提倡教师采用 “PPT+板书”的形式授课,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板书工整、语言精炼、条理清晰,阐述准确,重点和难点突出,杜绝教案文字PPT化,杜绝照本宣科。

第十九条  教师在每个课程班首次上课,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说明本课程的具体授课要求;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授课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课程成绩评定方法(考勤、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在本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并告知学生联系方式和学生答疑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  教师应注重讲课的艺术性,正确处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地位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和教学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促进学生能力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研究和使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积极探索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符合高等技术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改革,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使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时间与上课地点。

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维护正常课堂秩序,同时应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方向,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课外辅导是教师课堂教学的重要部分。课外辅导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营造课上传授、课下讨论、课后辅导、师生互动的良好氛围。辅导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复习、预习、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等。

第二十七条  课外辅导应采用集体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个别辅导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重点辅导帮助;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太多;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教师每周应安排不少于一次的课外辅导。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布置适量作业,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

第二十九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抄袭、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三十条  教师要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课程教学计划要求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各类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

(一)授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更改实验内容。实验教师应负责维护实验器材,确保实验设备的完备可用。实验教学由授课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共同指导实验课程。

(二)教师要会同实验室人员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学生实验操作前,授课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三)在实验过程中,授课教师与实验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四)实验结束后,授课教师与实验教师应仔细审查学生的实验方案和实验数据。教师对实验报告的批改应认真、严格,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五)授课教师与实验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

(六)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将实验按教学大纲要求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实习

(一)实习环节包括认知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内容。实习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二级学院应积极组织协调,选择好实习单位,认真审核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的关联度。

(二)二级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要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原则上每个班级不能少于1名指导教师,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内容。

(三)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健康和安全,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引导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四)实习结束后,教师应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的完成情况,并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三十四条  课程设计(论文)

(一)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二)要注重课程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答辩,并按课程设计(论文)大纲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各环节。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一般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不多于8人。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工作量适当。

(三)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方案设计、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四)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认真撰写论文评语。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由指导老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完成。

第三十六条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包括企业实践、社会调查等)要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努力实现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的有效结合。二级学院要组织和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社会实践报告要进行评定考核。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八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从学习全程评价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学习水平,鼓励教师采用过程化考核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应按照课程授课计划执行,主要包括平时考勤、作业、实验、测验以及期末考试等部分。课程成绩的评定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四十条  课程考试试卷应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标准)进行命题,试卷应注重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一般不得以社会考证代替课程考试。

第四十一条  在试卷评阅过程中,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评阅试卷,严格控制评卷错误率。试卷评阅后,教师应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并将试卷、成绩单等材料及时提交二级学院存档。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二级学院、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如因特殊原因需请人代课、更换教室,要事先向二级学院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上课时应着装整洁、大方得体,授课时教师应站立讲课,不能坚持或无法站立上课的特殊课程,应由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课程考试成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实验资源)均属于学校的教学资料,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应收及整理后由二级学院归档。

第九章  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探索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国内外访学、企业或研究机构挂职锻炼、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拓展学科视野,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更好的服务和反哺教学。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及学术培训活动,完成聘期内所需的培训学分要求。应积极参加各类教学技能比赛和日常教研活动,参与组建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鼓励参与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沪电机院教[2012]294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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